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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明星不文明行為得有尺度不應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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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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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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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明星不文明行為得有尺度不應炒作
今年2月,有明星被拍到帶孩子購物,在停車場邊刷手機邊吸煙,隨手將煙頭丟在地上踩滅。這一舉動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批評他不講文明衛生,身為公眾人物,在孩子麵前沒有以身作則;也有人認為這種事很常見,無須因為對方是明星就網絡曝光。
4月14日,同樣有人拍到一明星隨地丟菸頭,引發熱議。對此,該明星迅速發文回應:「非常抱歉做出了錯誤行為,對不起。以後我會更加註意個人言行。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批評,我會反省及改進的。」但在下方評論中,有很多網友並不買單:“為什麼要別人拍到才知道自己做錯了呢?”
身為公眾人物,不論在何時何地,稍不注意自身形象,就可能成為大家的談資。對一般人來說或許很「平常」的不文明行為,在明星身上可能就會被無限放大。
那麼,對於明星的不文明行為,例如公共場所吸煙、腳踩椅子、隨地吐痰等,周圍群眾是否可以將其拍下來,然後發佈到社交平台上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對於上述行為,普通人可以將其拍攝後發佈到社交平台上,但是要注意拍攝、發布方式以及發布目的等。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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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個人不得侵害。因此,明星與普通人一樣都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但是基於明星'用流量和曝光度換取高額回報'的職業特性和明星言行所具有的較大社會影響力,相較普通人而言,明星所享有的人格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法律對於明星人格權的保護力度相對較弱,明星也應容忍社會大眾在一定範圍內對其人格權的侵犯,但明星的容忍義務也不是無底線的。」甄景善說。
中國傳媒大學產業管理學院教授、北京文化娛樂法學會副會長李丹林提醒:「普通人發布明星不文明行為時,要注意拍攝及發布行為的合法性,不能採取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拍攝及發布相關資訊;所拍攝內容及發佈內容應符合客觀事實,不應斷章取義,甚至偽造變造;所發布和評論內容,可以是對明星的批評,但要把握好尺度,盡可能保證拍攝內容和發佈內容是對明星人格權一定程度內的侵害,不應過分拔高,不應殃及其他人等。”
記者註意到,除了明星在公共場所被拍到有不文明行為外,在較為私密的場所同樣無法避免。去年9月15日,某女明星線下與朋友玩劇本殺吸煙的影片被曬出,引發網友熱議。其中,不少網友對隨意曝光私人聚會的行為表示反感。
甄景善說:「就不文明行為而言,發生場所對於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有影響。一般來說,明星對於其發生在公共空間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容忍普通人的曝光,普通人可以予以曝光。而對於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不文明行為,因該種不文明行為並未公開,影響有限,而且此種情形下的曝光行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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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以洩露他人隱私為代價,因此對於明星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不文明行為不宜予以曝光。”
「應注意的是,就違法行為而言,發生場所對於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影響不大。對於違法行為應當人人喊打,不論違法行為發生在什麼場所,每一個人都有權利進行曝光、批評、舉報。對於明星的違法行為,更應當如此。」甄景善說。
若因不當曝光行為致使明星權益受損,是否可以要求曝光者承擔相應責任?李丹林說,根據不當曝光行為的惡性程度、造成損失的嚴重性等,曝光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甄景善看來,當大眾將明星不文明行為上傳到社群平台後,如果有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平台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平台應積極履行審查監管職責,對於發現的不正當曝光行為,應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於被侵權者發送的通知,網絡平台應予以重視,及時將通知轉發網絡用戶,並在對相關證據認真審查的前提下採取必要措施。如網絡用戶向平台提交了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網絡平台應及時將聲明轉發被侵權者,並告知被侵權者向相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如在合理期限內未收到被侵權者已經投訴或起訴通知,平台應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甄景善說。
對於明星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大眾該如何正確看待和對待?
甄景善認為,明星作為社會影響力極高的公眾人物,在享受高流量所帶來的巨大紅利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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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當以身作則,做文明標兵、遵紀守法榜樣。否則,德不配位,必有災殃。流量所帶來的金錢名利,也會在滾滾的流量洪流中消散殆盡。
在李丹林看來,對於違反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公眾要積極理性監督;對於純粹屬於個人生活私德範圍的,或者證據不足的要審慎行事,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機構舉報投訴,而非毫無顧忌地曝光。否則就是對他人權益的漠視,也可能引發侵犯他人權益的後果。在網路時代,每個人都隨時可能會成為“明星”“網紅”,成為“非自願的公眾人物”。“如果任這種漠視他人權益的行為暢通無阻,或許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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