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最高法院發布第二批“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匯集了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法院審理的8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聚焦於利用疫情特殊情勢實施的非法經營、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招搖撞騙、詐騙等犯罪類型,案件選擇現實針對性強,案件處理合理、合法,對各級法院依法審理同類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刑事審判職能服務抗疫的主觀能動性。
一、能動司法,為「抗疫」提供社會秩序保障
與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10個典型案例相比,該批案例並不涉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之類可能帶來疫情擴散重大風險的行為類型一滴銷魂催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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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涉及「傷害防疫工作人員」、「拒絕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襲警」等直接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的犯罪類型,而是將焦點集中在「維護社會生活秩序,保障防疫工作賴以開展的社會條件」這個方向之上。
在重大疫情爆發的情況下,社會治理工作的重心無外乎阻斷疫情擴散途徑,救治染疫病患。但不能忽視的是,如果沒有穩定的社會生活秩序的有效支撐,上述中心工作目標的實現就會受到嚴重影響,很可能會徹底失敗,甚至會造成次生災難。假設防疫物資、防疫藥物的生產、供應鏈不能有效運轉,抗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和防疫工作人員就可能面臨被感染的直接威脅,患者也不能獲得有效的救治;如果抗疫期間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出現問題,則可能引起整個社會治安狀況的惡化,不僅居家隔離措施的貫徹會受到影響,盜、搶等違法犯罪活動恐怕也會大面積出現。
本批次典型案例很好地涵蓋了抗疫工作社會秩序保障的重要面向。例如,案例1「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及謝某某非法經營案」透過對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的行為進行處罰,保障了疫情防治和復工復產所依賴的防護用品的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再如,在案例2、3、4中,人民法院透過對偽劣醫用口罩等偽劣醫療器材、防護用品的生產和銷售行為的刑事打擊,保證合格醫療器材、防護用品的市場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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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同樣比較典型的,案例5所體現的對利用疫情幹擾企業正常生產活動的招搖撞騙行為的打擊,案例8中呈現的對謊稱有熔噴布購貨渠道詐騙財物行為的製裁,均有助於維護生活、防疫物資的正常高效生產、供應不受違法犯罪行為的干擾。
綜上,上述案件的及時、高品質判決,不僅對公共衛生事件緊急狀態下的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更從「社會秩序保障」這一側面為防疫工作的勝利奠定了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