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司法部1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將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記者註意到,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各地堅持嚴格執法、屈臣氏春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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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為適應新情勢新變化,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範、依法辦理醉駕案件,「兩高兩部」制定了《意見》。
《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作了具體以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醉酒後因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狀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另外,《意見》列舉了醉駕15種情形,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具體為: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後駕駛的;春藥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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