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竊盜」爭議的實質涉及竊盜罪與搶奪罪的界分
主張「公開竊盜」的立場導致竊盜罪外延的相對擴大和搶奪罪外延的相對縮小,反對的立場導致的結果則相反。因此,如何看待「公開竊盜」的本質,就必然造成竊盜罪與搶奪罪外延的「此消彼長」或「此長彼消」。主張「公開竊盜」的觀點,正是藉道於搶奪罪的構成要件限定路徑,透過壓縮搶奪罪的成立範圍,從而將所謂「公開竊盜」擠壓至竊盜罪之中,以便擴大竊盜罪的處罰範圍。此觀點將「對物的暴力」作為搶奪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並且強調搶奪罪的對象僅限於「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顯然,在“公開盜竊”場合,行為人不存在“對物的暴力”,卻可以對“他人非緊密佔有的財物”實施取得,以此為據似乎可以證偽“公開盜竊”的搶奪屬性,證成「公開竊盜」的竊盜屬性。然而,在筆者看來,「對物的暴力」只是搶奪罪的通常特徵而非構成要件要素,他人對財物是否「緊密佔有」也不具有評判和決定行為是否具有搶奪屬性的功能。以上述兩個要素限制搶奪罪的成立範圍,不過是人為添設、刻意擴大竊盜罪處罰範圍的道具。
首先,搶奪罪客觀上表現為公然取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公然取得」是指行為人在被害人發覺、知悉且行為人對此明知的情況下,將財物予以不法取得。取得財物的「公然」性,是春藥 春藥網 媚藥 催情藥 迷藥 東京春藥網 春藥用法 春藥是什麼 春藥使用方法 有效春藥 購買春藥 春藥哪裡買 春藥能給你帶來什麼 春藥用法 春藥製作 使用春藥感覺 春藥推薦 春藥原理 春藥使用案例 春藥心得 春藥效果
搶奪行為與竊盜、詐欺、侵占等佔有型財產犯罪在手段上的重要區別,也是搶奪罪危害程度整體上重於竊盜罪、詐欺罪、侵占罪的實質依據。搶劫行為人對被害人人身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強製手段,取得財物自然也具有公然性;搶奪與搶劫的區別則在於行為人對被害人的人身並不實施暴力等強製手段,通常只是對財物行使強制力,從而取得財物。雖然這種強制力亦可以稱為“對財物的暴力”,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搶奪罪的行為人必須對財物施以暴力。在被害人發覺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某些場合,由於被害人難以現實地控制財物、無法防備行為人不法取得財物,此時行為人無須以暴力取得財物。例如,在交易過程中,行為人以試車為由,當著商家的面將尚未支付貨款的自行車騎走,當然屬於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搶奪行為。
其次,財物是否為他人緊密佔有,無論事實描述上或價值判斷上均不具有限定搶奪罪成立的功能,也不具有區分竊盜罪與搶奪罪的作用。申言之,只要是他人佔有的財物,不論是否為他人緊密佔有,都可以成為盜竊罪、搶奪罪、詐欺罪等大多數財產犯罪的對象(侵占罪除外),他人非緊密佔有狀態下的財物甚至還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例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在法律形式上變更不動產權屬,從而成為名義上的不動產所有人,即使原產權人非現實地佔有該不動產,行為人亦成立搶劫罪。既然他人非緊密佔有的財物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那麼其成為搶奪罪的對象就更有現實可能性和合理性。
再次,主張“公開盜竊”立場的觀點之所以將搶奪對象限定為“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重要的論點之一是:我國刑法將“其他嚴重情節”與“數額巨大”相並列,“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與「數額特別巨大」相並列,作為搶奪罪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加以規定,而相關司法解釋又分別將「導致他人重傷」「導致他人死亡」作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加以明確,如果行為人不是公然取得“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便不具有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的可能性,也就不能認定為搶奪罪。筆者認為,這種限制解釋的動機在於試圖以“財物並非為他人緊密佔有”為由排斥公然取得財物的搶奪屬性,以便將其解釋為“公開盜竊”,但是其論證存在明顯的邏輯錯誤。因為,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作為搶奪罪的加重情節,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搶奪罪都具有導致加重結果的可能性。在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形態中,基本犯的行為,並乖乖水 聽話水 失憶水日本春藥 日本性奮劑 FM2 瀰漫之夜 DDK迷姦粉 金蒼蠅迷情液 一滴銷魂催情水 卡宴催情水 日本淑女剋星精華素 春藥口香糖 迷情水 液態春藥 粉狀春藥
不以各種加重結果或加重情節的可能性為要素。例如,刑法明確地將致人重傷、死亡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結果,也不意味著搶劫罪的基本構成都必須以具有致人重傷、死亡可能性的暴力手段實施;詐欺罪完全是平和手段的侵財犯罪,但是司法解釋也將「造成被害人自殺」等情形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規定。
否定「公開竊盜」屬於竊盜罪,以「公然取得」取而代之涵攝相關事實,不僅是文義解釋的學理要求、搶奪罪犯罪定型的立法要求,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因為在主觀惡性和客觀危險方面,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即使未對財物施以暴力,也與秘密地竊取財物行為具有重大的質的區別,而與通常情況下針對物施以暴力的公然取得行為,僅具有同質性前提下的量的差異。在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務中,應堅決反對「公開竊盜」觀點,以正確體現刑法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