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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相聲表演都收費
  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
  倪明從1980年代開始說相聲。
  據他回憶,20世紀90年代以前沒有網絡,相聲表演多是在劇場演出,同行之間相互學習表演他人的優秀作品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我們表演過別人的作品,別人也拿我們的作品去演,大家彼此之間沒有著作權紛爭之說」。
  相聲是一種現場舞台表演藝術,並不是每個作品適合每個相聲演員。倪明舉例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他的老師、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姜昆有一段《真實的謊言》相聲作品,經過實踐表演之後不是很理想,最後讓相聲演員楊議給演火了。
  他還回憶說,在當時的相聲市場,表演的大部分節目是傳統作品,幾乎全國一張節目單,到東北說相聲表演《報春藥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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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名》《學方言》,到南京說相聲還是表演同樣的作品。
  近幾年,隨著相聲的火爆,尤其是網路傳播技術的發達,相聲界開始出現著作權爭議。
  在萬勇看來,原因是,著作權法自生效至今只有30多年的時間,而相聲的歷史已有上百年,相聲剛出現時,人們還不知知識產權為何物。
  李士強認為,我國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建立於1990年代,同時期的相聲產業落入低谷,長期未能形成規模化的相聲演出市場,也不能產生著作權保護的迫切需求,進而無法形成完備的著作權保護制度。
  萬勇分析說,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作者享有17項權利,其中與相聲表演有關的主要是複製權、表演權、改編權,當然也會涉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未經許可,在小劇場或其他表演場合演唱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創作的段子包袱,根據不同情形,可能會侵犯前述提及的權利類型中的一種或多種。
  萬勇說,儘管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了“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形,但並沒有一種情形可以適用於相聲表演。與相聲表演最相關的是第24條第2款第9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是免費表演,大多數相聲表演都是收費的,不符合此規定。
  除此之外,李士強發現,相聲傳統的表演形式決定了相聲是著作權爭議的高發區。相聲自誕生以來,「學唱」就是相聲藝人的基本表演技能,許多相聲段子中含有「學唱」的內容,更有以「學唱」為主的相聲作品,現行法律體係不能給相聲藝人提供更好的“避風屈臣氏春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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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他人著作權。

  「近年來,音樂作品權利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逐漸強化,音樂作品權利人與相聲藝人間因『學唱』而引發的著作權爭議時有發生。」李士強說。
  李士強結合娛樂法律實務經驗也發現,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近年來,權利人不斷指責相聲藝人侵權,呼籲保護原創,然而與之相對應的是相聲藝人面對侵權指控,往往三緘其口,更有甚者,個別相聲藝人對生效法律文書仍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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