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
作者:陳城
近日,有媒體複盤了先前備受關注的上海某小區「關愛樓」長達5年之久的震樓器擾鄰事件。這起由鄰裡矛盾衍生出的「噪音攻擊」事件,在引發輿論關注後,以涉事住戶「似乎已經搬離」、所有噪音都消失而最終解決。
問題看似解決,但這棟大樓裡的住戶仍然心有餘悸。畢竟,5年的時間裡,樓裡其他住戶曾以上門、報警、拉電、投訴、信訪甚至訴至法院等多種方式嘗試解決問題,但無任何效果。因此,「關愛樓」裡的住戶仍未走出震樓器陰影也就不顯得奇怪。
事實上,上海這起震樓器擾鄰事件持續5年才得以解決,這本身就不正常。這裡的不正常,是指「關愛樓」裡的屈臣氏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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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住戶,在5年間權益被侵犯而維權失敗,公民權利救濟途徑並不暢通。使用震樓器擾鄰事件並非個案,但長時間影響公共生活的案例實為罕見。
在人們的樸實認知中,上法院打官司應是民事糾紛的最終解決途徑。使用震樓器擾鄰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製造噪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現行民法典及事件發生時適用的民法通則,都對相鄰權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並可依此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
只不過,「關愛樓」裡的住戶依法維權,卻無法循法解決。他們之所以起訴無果,是因為法院告知被侵權方,要去指定的專業檢測部門出具環境噪音檢測報告;而檢測機構則表示,被檢測對象須為單位而非個人。問題是,同樣發生在上海的另一起震樓器擾鄰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委託了司法鑑定機構對被檢測對象為個人的被侵權方室內夜間噪音是否超標進行了鑑定。這顯然能夠說明,在類似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並沒有形成完整且細緻的司法解釋,一想就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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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將會直接影響被侵權方的權利保護。
當然,公民維權的方式並非只有民事訴訟一種。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也包括警察調解、人民調解等多種方式,這些方式都是城市治理水準能力的具體反映。震樓器擾鄰的實質是鄰裡糾紛,能否盡快解決好鄰裡糾紛問題,實則是判斷城市管理能力和治理水準高低的重要指標。鄰裡糾紛無小事,影響公共生活長達5年的震樓器擾鄰事件,顯然會直接影響公民對城市形象的看法。
也因此,在類似事件的討論中,人們往往會建議被侵權方對侵權方施加同樣的侵權行為,理由是唯有「以暴制暴」才有可能迅速停止紛爭。當然,法律不支持互相報復,對方有過失在先,不能成為侵害他人權利的理由。很顯然,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公民無法有效維權,就容易喪失對循法維權的信心。
由此,應從上海這起震樓器擾鄰事件,檢視公民權利救濟途徑的各環節所存在的問題。 |